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加快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提供法律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提交国务院审议。《条例》共有七章三十七条,涵盖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各个环节。
一、管理体系
《条例》规定,碳排放权交易按照国家和地方两级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并分别明确了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其中,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是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
解读:这样的安排既赋予了地方必要的管理职能,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确保政策落地;同时由国家发改委统筹负责覆盖范围、配额总量、配额分配方法等重要的顶层设计,又确保了规则的统一。
二、配额管理
《条例》规定,省级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名单,并交国家发改委审定。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国家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并在国家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一定数量,用于市场调节、向新建重大建设项目分配配额等。其中对重点汽车生产企业实行基于新能源汽车生产责任的排放配额管理,具体规则另行颁布。
为了通过排放配额的有偿使用促进企业加强预算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排放配额分配采取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办法,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免费和有偿分配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省级发改委依据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免费配额分配方法,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各重点排放单位的免费配额数量,报国家发改委确定后进行分配。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专项用于促进国家和地方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活动。
解读:市场调节机制的效果和作用有待持续观察。上述规定对新能源汽车是一大利好。碳配额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将成为未来节能环保业务的一大资金来源。
三、市场交易
《条例》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及相应的期货等。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均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国家发改委建立市场调节机制,维护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稳定。
解读:证监会对于将“期货”写入条例中仍有异议。但是国家发改委表示,为保证碳市场的活跃程度,应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将碳期货纳入。因而,在国内碳市场中期货何时能真正大规模的开展,仍需拭目以待。
四、报告、核查与清缴
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授予碳排放核查机构资质。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指南,每年编制其上一年度的排放报告,并将其与核查报告一同提交省级发改委。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应向省级发改委提交一定的排放配额,且不得少于其上年度经确认的排放量。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符合要求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部分排放量,具体要求由国家发改委确定。
解读:核查机构由国家发改委统筹管理,主要目的是确保核查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抵消机制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之一,但在此次《条例》中未明确具体内容,仍需关注后续规定。
五、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
国家发改委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纳入温室气体种类、纳入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纳入标准、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排放配额分配方法、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和配额清缴情况、具备资质的核查机构名单、经确定的交易机构名单等。
国家发改委对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与核查以及配额清缴和交易等情况,核查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交易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上述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行为将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解读: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有助于市场参与者对市场的预判,增强投资者信心。将碳交易行为纳入到信用管理体系中,有助于市场参与者打消投机心理,促进碳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了对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主管部门和各参与方的法律责任,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的方式和程序。
一是重点排放单位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排放报告、监测计划或核查报告的,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要求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对不足的配额量,处以清缴截止日前一年配额市场均价3-5倍的罚款,同时在其下一分配时段的配额中扣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是核查机构责任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以及未经许可撞自使用或者公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的,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核查业务,取消该核查机构资质。
三是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公布交易信息、未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未向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以及开展违规的交易业务或泄露交易主体的商业秘密的,要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交易业务,或取消交易机构资质。
七、名词解释
排放配额:是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1个配额代表持有的重点排放单位被允许向大气中排放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的权利。
重点排放单位:是指满足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批准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独立进行核算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备案并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简称CCER。
特定行业:是指汽车生产行业等排放和减排特征特殊从而需要制定专门针对性碳排放权管理规则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