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特函〔2011〕135号
关于印发《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为了加强锅炉设计环节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总局在充分调研、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是一项新工作,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锅炉生产单位提升锅炉设计水平,确保锅炉设计符合《规程》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督促鉴定机构认真开展节能审查工作。对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