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市场化节能机制,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运行等一系列服务,并通过分享节能效益方式回收投资和合理利润的商业模式。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提高能效、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
“十一五”期间,我国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迅速壮大、产业规模大幅增长、服务范围不断扩展、服务水平显著提高,节能服务公司已成为我国节能战线上一支重要力量。2010年与2005年相比,节能服务公司从80多家增加到800多家,从业人员从1.6万人增加到18万人,节能服务产业规模从47亿元增加到840亿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从13亿元增加到290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从60多万吨标准煤增加到1300多万吨标准煤。“十一五”期间,节能服务产业拉动社会投资累计超过1800亿元。
为加快节能服务产业发展,2010年4月,国务院制定了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为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创造了良好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一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出台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中央财政共安排20亿元,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二是实行税收扶持政策。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营业税,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对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用能企业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是完善相关会计制度。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
四是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