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措施。
“十一五”期间,各地区、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推动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圆满完成了“十一五”确定的目标。预计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机组7200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2172万吨、炼钢产能6969万吨、水泥产能3.3亿吨等,在关闭造纸、化工、纺织、印染、酒精、味精、柠檬酸等重污染企业方面都取得积极进展。主要政策措施:
一是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加大奖励惩罚力度。每年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和具体企业。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资金、土地、融资等方面给予倾斜,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二是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制定实施主要用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达不到能耗限额标准的落后产能坚决予以淘汰。切实加强对落后产能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标准、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
三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落后产能企业成本。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提高土地使用价格,实行差别电价,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对超过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
四是确保社会稳定,高度重视职工安置工作。研究制定职工安置措施,认真落实安置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手段,促进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