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
来源:  2018/5/24 9:47:24 标准规范     收藏

日前,广东印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具体要求如下:

1、在用锅炉2019年1月1日前执行DB44/765-2010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关于公开征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我厅组织编制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公众及相关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有关要求,我们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并增加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等有关内容,形成《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我省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根据相关要求要求,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意见。请有关单位及个人于2018年6月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填写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中,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省环境保护厅监测科技处,并抄送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逾期视为无意见。

省环境保护厅监测科技处联系人:赵工87531716、邱工85516387,邮箱:591258930@qq.com,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510630);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联系人:赵博士28594482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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