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全文
来源:  2017/4/25 11:03:06 政策法规     收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函〔2014〕36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环〔2014〕110号)的要求,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

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佛山、揭阳市的细颗粒物(PM2.5)的年均浓度下降到37微克/立方米以下,其他指标年均浓度达标;肇庆市PM2.5的年均浓度下降到36微克/立方米以下,其他指标年均浓度达标;广州市氮氧化物年均浓度下降到45微克/立方米以下,其他指标年均浓度达标;东莞市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O3-8h)第90百分位数下降到163微克/立方米以下,其他指标年均浓度达标;广州、佛山、中山、肇庆和顺德区的臭氧浓度不得超过2016年水平,并力争下降;全省其他城市和顺德区环境空气污染物年均浓度全面达标;各城市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约束性指标见附表1。

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一)综合整治工业源,推进多污染物减排。

1.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依法明令关停的市场主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清理整治市场主体家庭作坊式污染;坚决关停不能稳定达标的“小散乱污”企业;严格落实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广东)”公示环境违法企业违法失信信息。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工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配合,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加快推进重点区域污染整治。积极推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搬迁;广州、佛山、肇庆等空气质量不达标城市要对行政区域内火电、化工、陶瓷、玻璃、造纸等重污染行业和石化、工业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等13个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开展全面清查,制订并实施淘汰退出方案,开展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连片环境综合整治;各地要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厉查处禁燃区内销售、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高污染锅炉淘汰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工商局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快推进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按要求完成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煤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继续推进煤电机组节能改造,力争现役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全面实现达标。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南方电网公司等参与,各有关地级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各地级以上市应开展VOCs排放调查,全面掌握行政区域内VOCs排放情况,建立市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重点推进广州、佛山、东莞、中山、潮州、顺德等重点地区VOCs污染防治。所有石化企业要完成VOCs综合整治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以上,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安装VOCs连续在线监测装置,厂界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包装印刷行业推广应用无溶剂复合技术和设备。全面完成《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重点企业VOCs治理项目;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要求,全省重点企业要开展“一企一策”综合整治,各地任务量完成率不低于60%;加快建设省级固定污染源VOCs监管系统,建立并实施企业VOCs排放申报制度,在重点行业实施VOCs排污收费试点;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的监管;推进挥发性有机物与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开展秋季臭氧削峰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加快推进高污染锅炉综合整治。出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7年底前,除确有必要保留外,全省各地全面淘汰禁燃区(含城市建成区)内高污染锅炉,珠三角地区须一并淘汰禁燃区外10蒸吨/小时及以下高污染锅炉;实施工业锅炉节能改造,推广高效层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电锅炉等新型环保锅炉,20蒸吨及以上燃煤工业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燃料使用、锅炉运行及其污染排放的监管。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质监局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加快推进工(产)业园集聚区集中供热。全省具备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关停供热区域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分散供热锅炉,全省集中供热量占供热总规模比例达到70%以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加强高排放行业环境监管。推行陶瓷、玻璃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提标减排,进一步推动企业升级改造;加大电厂、石化、钢铁、水泥、陶瓷、玻璃等高排放行业和国控、省控等重点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明确排污不达标企业最后达标时限,到期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停;严厉打击偷排、造假行为。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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